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商务部决议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冷轧板卷康复征收反倾销税。鉴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出产的冷轧板卷(以下简称“马口铁基板”)不属于此次冷轧板卷反倾销查询案的产品规模,现将免于反倾销税的马口铁基板的进口认证方法及程序公告如下:

  一、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确认的冷轧板卷反倾销查询的产品规模,中国大陆企业进口马口铁基板的,应向商务部处理挂号、合同存案等手续,获得进口认证文件,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供给。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组织签发的有用认证文件,免于反倾销税予以放行。

  二、商务部指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详细担任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工作的履行。

  三、中国大陆马口铁出产企业及署理其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向许可证局请求处理进口认证文件。

  四、进口企业在请求处理进口认证文件前,应先向许可证局处理挂号手续。进口企业应供给以下文件和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同意文件、公司钢制材料进口经营权同意证书、出产设备状况、年出产能力、出产规模、出产质料来历状况、预计年进口量、进口口岸及商务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获准挂号的进口企业在请求处理进口认证文件时,应供给进口产品合同、进口产品的姓名、标准、用处、进口量、进口口岸、进口国别(或区域)及进口厂商等请求材料。其间,署理进口的企业请求处理进口认证文件时,除供给上述请求材料外,还应供给署理进口托付协议等材料。

  六、许可证局担任查看进口企业的请求材料,经查看合格的,予以签发进口认证文件;查看不合格的,则不予签发。

  八、凭进口认证文件不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的马口铁基板应在进口认证文件规则的规模内运用。改变用处或转售的,应及时向商务部陈述,并在改变用处或转售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补交相关税款。未按时陈述的,商务部将撤销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资历,并告诉海关追缴相关税款。

  九、商务部将定时对进口的马口铁基板的用处和流向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有私行改变用处或转售的,告诉海关追缴相关税款。有关企业应对查看予以合作,对不接受查看的,商务部将撤销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资历。

  十、进口认证文件不得生意、转让、假造和变造。违背上述规则的,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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